在2019年中央汇金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大华银行等公司注资1000亿元入股后,恒丰银行“涅槃重生”。然而,遭遇过“劫难”的恒丰银行依然频繁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凸显出公司内控合规上的不足。
2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显示,恒丰银行杭州分行因涉及多项违规被罚款380万元。
从罚单内容来看,恒丰银行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与虚增存贷款有关,比如贷款资金回流后被挪作项目资本金、流动资金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并长期滞留于借款人账户、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购买理财、贴现资金回流用作存单质押,滚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虚增存贷款等等。
近年来,随着存款利率持续下滑,客户存款意愿下降。在银行零售吸储考核压力下,虚增存贷款违法行为频现,其中以贷转存的现象尤为严重。
据悉,以贷转存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向客户发放贷款资金后,再根据此前双方协定以存款的形式回到放贷银行一部分;二是要求贷款客户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比如,客户只想贷款100万,但是银行却要批给企业200万的贷款额度,放出去100万,另外100万作为企业存款再存入银行。这样一来,银行既完成了放贷任务,还增加了存款规模,一举两得。
然而以贷转存的操作大多是针对资质评级不高或者资金紧缺的客户,这种操作不仅增加了贷款人的资金成本,同时也给银行自身带来坏账风险。所以,我国监管部门明确要求,银行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从本次罚单来看,恒丰银行虚增存贷款明显存在以贷转存的特征。而恒丰银行近期确实因为以贷转存让自身陷入信贷损失的风险中。
2023年12月底,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起案件显示,恒丰银行西安分行起诉贷款人刘某、陈某追讨958万贷款,而刘某等人在审理环节曝出这笔贷款是基于1千万虚假存单质押而来,主张以虚假存单作为贷款质押物的不利后果应当由恒丰银行西安分行承担。
据文书披露,2016年3月22日,恒丰银行西安分行与刘某签订案涉《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主债务人刘某、共同债务人陈某借款金额958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2日止、年利率4.35%、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同日,恒丰银行西安分行与刘某签订一份《个人借款质押合同》,以1000万元储蓄存单作为质押保证。签订合同当日,恒丰银行西安分行向刘某放款958万元。但到期后,刘某没有归还贷款。
于是恒丰银行西安分行将刘某等人起诉到法院,主张陈某、刘某返还2千万元借款本息。然而在法院审理中,刘某却表示这笔1千万元的存单为虚假存单,实际上是以恒丰银行西安分行2千万元虚假贷款为背景编造而来。因此,刘某认为,以虚假存单作为贷款质押物的不利后果应当由银行承担。
后经法院审理确认了2千万虚假贷款的事实,恒丰银行西安分行与刘某、陈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实际借款金额958万元。因此法院支持,恒丰银行西安分行以实际发生的958万元借贷事实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期内利息。
虽然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等人应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但这也充分暴露出恒丰银行在存贷环节严重的风控漏洞。
出品|华博商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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