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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4岁男童的意外触碰,塞进“性骚扰”的框里

别把4岁男童的意外触碰,塞进“性骚扰”的框里

8月26日,长沙一餐厅内,女子小熊被一名4岁男童奔跑中触碰臀部。她当即抓住男童,致其颈部受伤。男童父母已道歉并赔付医药费,但称孩子并非故意;小熊要求对方书面或视频道歉,男童父母则要求小熊为抓伤道歉,小熊...

8月26日,长沙一餐厅内,女子小熊被一名4岁男童奔跑中触碰臀部。她当即抓住男童,致其颈部受伤。男童父母已道歉并赔付医药费,但称孩子并非故意;小熊要求对方书面或视频道歉,男童父母则要求小熊为抓伤道歉,小熊以非主观故意为由拒绝,双方僵持不下。

 双方因“谁先道歉”的分歧僵持不下。有关部门先后三次介入调解,均未达成和解。目前,小熊已准备走诉讼流程。

这就是事件的全貌。一个孩子在公共场所奔跑时的一次意外触碰,演变成了一场三次调解未果、即将对簿公堂的公共事件。 

监控画面显示,男童是在奔跑中因过道狭窄身体失衡,手部触碰到了小熊。而小熊则将男童揪住衣领长达60多秒,导致男童颈部出现勒痕。 

小熊说“小孩的伤并不是我主观要造成的,所以我没有同意道歉”。按照这个逻辑,男童方也可以说“小孩不是主观故意要碰到她的,所以我们也不需要道歉”。 

舆论场上,有人将此事描述为“女子被4岁男童性骚扰”。一个4岁的孩子,被套进了成年人的性道德和责任框架,贴上标签进行攻击,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把“性骚扰”这个概念从情绪中剥离出来,是理性讨论的前提。《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也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4岁男童心智远未成熟,属于无行为能力人,缺乏控制和辨认能力,不具备性意图和性意识,他的行为更可能是嬉戏打闹中的意外触碰,把“性骚扰”的标签贴到他身上,不是法律的判断,是成年人的性情绪的投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孩子的行为不需要被纠正。恰恰相反,4岁的孩子正处在建立身体意识和公共规则的敏感期,学会在公共场所守规矩、与他人保持得体的身体边界,是家庭教育不可回避的内容。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逐渐建立身体边界意识。但成年人的世界,更不该缺少对必要限度的克制。

 这不禁让人想起早前讨论过的一个问题:女性落水,男性要不要施救?如果施救过程中碰到了隐私部位,算不算性骚扰?那个问题的答案,和今天这个问题的答案,指向同一个方向:在判断一个行为时,不能只看结果,还要看意图、看情境、看比例。

 真正的文明社会,既需要权力的觉醒,也需要宽容的智慧。法律会给出答案。但在法律之外,我们每个人也都需要回答一个问题:当自己被冒犯时,怎样区分伤害与意外?我们该怎样捍卫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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