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ST大洲公告,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大连和升转入的资金2121.69万元,该笔资金将用于弥补本公司因张天宇案若承担赔偿责任可能遭受的损失。
2018年5月25日,张天宇与公司时任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尚衡冠通”)、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农业集团”)、陈阳友签署了《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尚衡冠通欠张天宇本金1826.35万元及自2018年1月24日借款之日起,月利率2%的利息,并承诺欠款本金及利息于2018年6月24日一次性还清。公司、恒阳农业集团、陈阳友共同为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形成违规担保。2019年11月12日公司披露了该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无需对尚衡冠通向张天宇借款承担担保责任。2020年7月18日披露了张天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况,2020年11月18日披露了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张天宇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2023年6月1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起诉状等材料。张天宇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536号民事判决项下尚衡冠通对张天宇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6月14日,公司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若法院最终判决,此案中新大洲需对尚衡冠通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则大连和升同意代新大洲支付法院判决的金额。
本案件为张天宇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后,张天宇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现通过协议安排,若法院判决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由现大股东大连和升实际承担,大连和升已按照(2019)黑民终536号民事判决项下尚衡冠通对张天宇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金额,计算至2023年6月21日,本金和利息合计2121.69万元支付至公司。在公司实际履行时的差额大连和升进行多退少补调整,公司将追偿尚衡冠通的权利转让给大连和升。若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上述资金退还大连和升。通过上述安排,公司将不再因张天宇案件承担实质赔偿责任,相关责任由大连和升实际承担,实质上消除了公司未来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导致的原第一大股东尚衡冠通资金占用的影响,公司因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造成实际损失的风险隐患消除,上述安排有效地维护了公司的权益,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锋先生及大股东大连和升对解决公司以前年度发生的违规担保问题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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