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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问题未解,证监会对上实集团出具警示函

同业竞争问题未解,证监会对上实集团出具警示函

12月21日,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实集团未按承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构成了违反承诺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上实集团出具警示函。据悉,上实发展间接控股股东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

12月21日,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实集团未按承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构成了违反承诺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上实集团出具警示函。

据悉,上实发展间接控股股东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提到,上实集团作为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在2011年上实控股间接收购上实发展63.65%股份时,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采用政策允许的方式进行业务整理,避免与上实发展发生同业竞争。

该承诺履行期限于2014年7月届满,经股东大会审议延期3年履行前述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延期履行承诺期限于2017年7月届满,经股东大会审议延期2年履行前述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再次延期履行承诺期限于2019年7月届2满。再次延期履行承诺期限届满后至今,该公司未按照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

为维护市场秩序,治理承诺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上实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上实集团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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