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西昌电力公告,10月17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51,432元,由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悉,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就与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涪陵投资集团”)、张良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四川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涪陵投资集团、张良宾停止侵权、返还财产,将侵占原告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权及其孳息、配送股、转增股、已分配红利返还给公司;同时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川省高院向公司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川民初52号受理该案。2019年8月,公司收到四川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初52号之二,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0年10月,四川省高院电话通知公司代理律师本案恢复审理。2021年9月,公司收到四川省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初52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51,43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公司不服四川省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四川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初52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良宾停止侵权、返还财产,将侵占上诉人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权及其孳息、配送股、转增股、已分配红利返还给上诉人;(3)请求判令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2021年10月,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公司预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诉讼费4,351,432.00元。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组织进行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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