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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资者可按照《证券法》规定进行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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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2024年3月6日,东方集团因流动资金紧张,还将上述募集资金中的6.29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这笔资金将于2025年3月5日到期归还,但东方集团却表示,因为缺钱无法按期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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