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一名癌症旅客在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办理值机时,被拒绝登机。成都航空有限公司回应,癌症晚期患者不予承运,建议旅客退票。但患者家属不接受成都航空的说法,跪地求登机,并喊话,有承诺书,有医院证明,有护理工,为何不让登机?
《成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EU05版)》中提到,有下列疾病的旅客,除经成都航空同意进行特别安排外,不予承运,其中包括“癌症晚期患者”。从规定来看,该患者属于癌症晚期患者,成都航空拒载的做法符合规定,但从乘客的角度来看,成都航空的举动显然缺乏人情味。
对于癌症病人来说,时间就是生命。患者若不是出于特殊需要不会搭乘飞机,选择飞机就是为了节省时间,减少路途遥远对病人的折腾。况且新闻当事人已经为此趟出行准备得相当充分,有承诺书,有医院证明,有护理工,已经为减少航空公司的顾虑做了最大的努力。《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810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如果每一家公共航空运输的承运人都担心意外发生、纠纷产生,为避免风险和麻烦而对相关人群予以拒载,那么《民法典》公共运输承运人的法定缔约义务规定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成都航空这样的“冷血”举动已发生了不止一次。2011年,高位截瘫旅客朱兰英计划乘坐成都航空公司EU2224昆明至成都的航班。在登机时,因其在购票前未向成都航空出具健康证明和乘机申请,成都航空不予承运。朱女士一气之下将成都航空告上法庭,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被告成都航空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航班承运朱兰英,在其到达登机口乘机时也未提供必要的协助,导致朱兰英被拒载,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成都航空退还朱兰英机票款860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
无论是癌症患者也好,残疾人也好,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更多的关心和照顾,而成都航空的拒载行为与其说是针对残疾人、癌症患者,不如说是歧视普通残疾人、普通癌症晚期患者。如果乘坐飞机的是癌症晚期的明星、官员,成都航空还会是这副傲慢的嘴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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