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明冠新材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证监局关于对公司、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闫洪嘉、财务总监赖锡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具体为:2023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但公司未在2023年5月对股权激励的终止费用616.84万元进行测算并入账,而是在2023年12月底才将其入账。该行为不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问答五第三款的相关要求,并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报和三季报利润虚增616.84万元,资本公积金虚减616.84万元。同时,该行为也导致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公告的业绩预告和2024年2月24日公告的2023年度业绩快报不准确。
上述行为不符合规定。
闫洪嘉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赖锡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闫洪嘉、赖锡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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