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中超控股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公司、公司财务总监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3年4月15日,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亏损金额为-5500万元至-3500万元,同比下降227.76%至300.77%。2023年4月20日,公司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95.90万元,同比下降275.07%。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迟至2023年4月15日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有关规定。公司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估公司2022年经营业绩情况,对相关事项未保持审慎关注,导致公司未能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李川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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