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青岛中程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未勤勉尽责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和信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和信所为青岛中程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17年至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青岛中程境外风光一体化项目的风电项目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虚假确认收入和利润,光伏项目通过虚增工程进度方式提前确认收入和利润,境外相关矿产矿权终止后仍作为无形资产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导致青岛中程披露的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和信所为青岛中程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审计业务收入合计4,858,490.57元。和信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马春明是2020年至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左伟是2021年至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
二、和信所在对青岛中程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2017年至2021年度对境外风光一体化项目收入相关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1.对境外风光一体化项目的收入确认方法职业判断不审慎
青岛中程境外风光一体化项目的收入确认方法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二十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十二条的规定。在2017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中,和信所认可青岛中程上述做法,对境外风光一体化项目的收入确认方法职业判断不审慎。
2.未关注风电项目选址异常,未保持职业怀疑
在2017年年报审计中,和信所未对选址异常对项目合同成本及结果影响作出合理评估和判断,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有效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3.未执行收入相关控制测试程序
在2017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中,和信所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确认收入相关控制的运行预期有效,并计划对销售与收款执行控制测试程序,但其未按规定和审计计划执行。
4.未对存货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是在2017年年报审计中,和信所对第三方保管的存货实施监盘时,未审慎核查无权属标识的存货是否归属于青岛中程,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在2017年至2018年年报审计中,和信所未对盘点货物标签生产日期等晚于供应商向青岛中程出具的验货证明日期,也晚于财务报表日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三是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和信所对风光一体化项目的重大材料设备现存状态进行核查,知悉16台风机设备存放在某港,剩余设备存放在厂家,但未对存放在厂家的设备的存在和状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经另案查明,上述材料设备除某港的16台风机外,其余材料设备供应商在审计当年未生产或实际向青岛中程交付。
(二)2020年至2022年度无形资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1.未正确评估可能存在的财务舞弊风险
2022年年报审计底稿记载,公司境外相关矿产存在权益纠纷,且采矿权证均已到期,相关延期申请虽获受理但尚未取得确认文件,矿权资产权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若无法解决纠纷或延期,相关资产存在全额转销并终止确认的风险。和信所对无形资产相关风险识别与评估结论均为低风险,未审慎评估无形资产可能存在的财务舞弊风险。
2.未执行无形资产控制测试程序
在2020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中,和信所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得出无形资产相关控制预期有效的审计结论,但和信所未按规定实施控制测试。
3.未审慎核查矿权有效期,未发现矿权已到期但仍在账面列示
在2020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中,和信所获取和核查了境外相关矿产采矿权批准决议,未关注到相关矿产采矿权决议条款对于采矿期限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虽然关注到相关矿产采矿权到期的情况,但未按规定对相关矿产进行审计调整。
和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费发票、收款凭证、审计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和信所在青岛中程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于和信所的违法行为,签字会计师马春明、左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春明、左伟、和信所及其代理人提出对相关项目收入确认方法已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已执行收入相关控制测试程序、已正确评估可能存在的财务舞弊风险、已执行无形资产控制测试程序、已审慎核查矿权有效期、重要审计程序不存在重大缺失、量罚过重、文书部分文字表述不当等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我会经复核,部分采纳当事人关于文字表述调整的意见并已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出调整。对于其他申辩意见,我会认为,本案认定具有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已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情况及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4,858,490.57元,并处以14,575,471.71元罚款。
二、对马春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左伟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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